(2017)晋020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孟来叶、崔红梅、崔海泉、崔玉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来叶,崔红梅,崔玉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孟来叶,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村。申请执行人:崔红梅,女,1969年7月13日处横,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南环东路。申请执行人:崔玉全,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住山西省左云县店镇范家寺村。四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本院在执行孟来叶、崔红梅、崔海泉、崔玉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211557元,案件受理费3919元,共计215476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名下的存款2154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