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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万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杨万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618号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守荣,男,1963年8月7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万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万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