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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明鎧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鎧,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鎧,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住四川省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邓家村*组**号。被执行人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明鎧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宏光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明鎧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周明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