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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飞跃诉高桂芬、李元峰、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飞跃,高桂芬,李元峰,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014号原告谷飞跃,男。被告高桂芬,女。被告李元峰,女。被告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大同路。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程伟,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飞跃与被告高桂芬、李元峰、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诉状主体有误,原告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飞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谷飞跃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