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736号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口宇正园3-车库-A1。法定代表人:王鸿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法务经理。被告:赵强,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艳萍书 记 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