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大连泽鑫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泽鑫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733号之一申请人:大连泽鑫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敬贤街33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6077253X8。法定代表人:刘伟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家庆,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望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88686467。法定代表人:林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斌,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申请人大连泽鑫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29683.32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其财产为申请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泽鑫电站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29683.32元,期限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丛凌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