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徐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469号原告:赵卫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徐彬,男,1966年3月3日出生。原告赵卫东与被告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7,36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做水暖安装工作,约定日工资260.00元,工程完工后只给付工资2,000.00元,剩余7,360.00元没有给付。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彬称孙宝刚在大庆市未来城工地有水暖安装的活要找工人,徐彬找高贵海让其联系人,每日工资260.00元,高贵海找到原告等7人共同到大庆市未来城工地去进行水暖安装。干活期间高贵海等8人每人分得工资2,000.00元,经结算尚欠赵卫东工资7,360.00元没有给付,由徐彬在出据工资条的经手人处签字。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