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小建与董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建,董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3民初1092号原告:高小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莹莹,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高小建与被告董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莹莹外出下落不明,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董莹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董莹莹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催要借款所花交通费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被告董莹莹以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一周后偿还借款。原告以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一周后被告还款1万元,剩余5000元未还。2017年5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22日前还清,又重新出具一份2万元的借条并撕毁之前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借故未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董莹莹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董莹莹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向被告董莹莹父亲董林调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董莹莹于2017年2月份后,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一份,能够分别证明被告董莹莹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被告董莹莹于2017年2月份后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提供的借条原件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一周后偿还借款。原告以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一周后被告偿还1万元,剩余5000元未还。2017年5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22日前偿还,又重新出具一份2万元借条并销毁之前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借故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建给被告董莹莹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因催要借款所花交通费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高小建主张被告董莹莹清偿其借款2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董莹莹偿还原告高小建借款本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小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莹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于永勤人民陪审员张荣珠人民陪审员杨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