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05号罪犯黄勇,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东刑公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四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1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黄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1日、12日,该犯伙同他人在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太和区居民区,吉林省吉林市虹园新村居民,采取撬门入室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白金、黄金首饰等物品和现金1500元,总价值人民币21221.52元。2010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入四平市铁东区电厂高层小区,将刘晓波家门撬开后侵入室内,盗得现金40000元、黄金摆件一尊,香烟五条,总价值人民币49753.8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盗窃次数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