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成金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2执1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亚河乡亚河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孤身一人无同住家属,无收入,有时靠同村村民接济度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林口县亚河乡亚河村仅有一处村民宅基地居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相应的财产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仲平审判员 刘世辉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