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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珍与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珍,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848号原告:孔凡珍,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标,总经理。被告:王纪标,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孔凡珍与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孔凡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孔凡珍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