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珍与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珍,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848号原告:孔凡珍,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标,总经理。被告:王纪标,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孔凡珍与被告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孔凡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孔凡珍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