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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振普、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普,刘浩,刘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789号申请人:李振普,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浩,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李振普与被告刘浩、刘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振普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浩、刘钊名下银行存款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振普以故城县房权证新开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浩、刘钊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