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小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康,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05年8月24日因盗窃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处以罚款200元;2008年6月25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2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拾日;2012年2月22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3月5日因吸毒成瘾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10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24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7年7月12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小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康及辩护人赖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小康酒后无故持菜刀至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大桥支路的九九台球室内,将一张桌子砍坏;后陈小康走出九九台球室,坐到被害人陈某2的浙H×××××号银灰色别克小型轿车后座,将驾驶座位靠背真皮套砍破;之后又到大桥支路与兴航路交叉口的超市门口分别将被害人梁某的浙H×××××号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砍破、被害人洪某的浙H×××××号黑色本田汽车的车门划花;接着陈小康又来到兴航路165号夏平饭店附近持千斤顶握把将被害人刘某的浙H×××××号东风雪铁龙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破并将被害人夏某1开设的夏平饭店的玻璃门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等财物价值共计5499元。2、同年2月2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小康酒后至被害人李某和汪某2经营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红塔超市二楼的领航台球室,对店内财物进行打砸,将台球室内的玻璃、台球灯及两张台球桌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台灯、桌布等财物价值共计120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小康对上述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衢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被损坏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视频监控光盘;被害人陈某1、梁某、陈某2、洪某、夏某1、刘某、李某、汪某2的陈述;证人郑某、周某、岳某、魏某、徐某、卢某、陈某3的证言;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衢市价认(2017)18号、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陈小康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康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陈小康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多次吸毒被处罚仍不思悔改等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小康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人民陪审员 何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师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