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飞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飞飞,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中、下旬间,被告人刘飞飞在上饶县城内,采取用万能梅花锁芯钥匙打开无人售货机锁的方式,多次盗窃无人售货机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其中:在上饶县建安南路(凤凰名都小区外)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盗窃4次,共盗得现金540余元;在上饶县建安北路的建华玻璃店旁边一家成人用品店内盗窃3次,其盗得现金300余元;在上饶县阳光花园小区门口旁边的成人用品店内盗窃3次,共盗得现金420余元;在上饶县旭日南大道老消防队对面的成人用品店和上饶县东升路天地房产边的佳恋成人用品店内分别盗窃2次,各盗得现金100余元;在上饶县东升路的成人用品店及上饶县蝶景园商业街的成人用品店内盗窃3次,但未盗得财物。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在凤凰名都侧门一成人用品店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飞飞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照片、视频跟踪轨迹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飞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