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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20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廉朋与合肥张阿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朋,合肥张阿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0595号原告:廉朋,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合肥张阿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1041#。法定代表人:黄立娟,经理。原告廉朋与被告合肥张阿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阿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廉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廉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廉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伍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