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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君叶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叶,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君叶,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北事处泉源居委会群众居民组**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被执行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颍区阜南路89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8396-5。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82067839733-9。法定代表人:邓金友,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陈君叶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县王堰镇孙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冻结了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现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款3737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2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