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洪义与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义,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93号原告周洪义,男,194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张会玲,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单县舜师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中俊、张金磊,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幢1单元10层。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小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义诉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周洪义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池 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