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波、叶苏博与黄晓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波,叶苏博,黄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402号申请人:朱波,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叶苏博,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晓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朱波、叶苏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晓阳所有的浙C×××××宝马小型普通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晓阳所有的浙C×××××宝马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