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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5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时运包装制品厂与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时运包装制品厂,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5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时运包装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垺西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钊林。被执行人: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番公路五沙段26号。法定代表人:陈定邦。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时运包装制品厂与被告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1034.9元,定于2015年4月21日前支付完毕,不按期履行的则从2015年3月13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3.1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045.28元,已依法扣划;本院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耀路3号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番公路五沙段26号房产两处(两房产均抵押给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因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耀路3号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番公路五沙段26号房产和厂内设备共得拍卖款77100000元(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分别为40990000元、31910000元,设备评估价为7213445元,按评估价比例划分拍卖款分别为房产:39448173元、30709714元;设备为6942113元)。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五辆车辆登记,因车辆流动性大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已拍卖的财产予以依法分配(合共得执行款79115045.28元,其中抵押标的执行款70157887元,非抵押标的执行款8957158.28元),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为5608.11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5608.11元。本院认为,除已拍卖上述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和终结情形消失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5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爱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