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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雨萱与罗明、重庆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雨萱,罗明,重庆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732号原告:吴雨萱,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明,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Y0K24)住所地:重庆市基江区古南新山村52号2幢6-1。法定代表人:曹登六,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周炯,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雨萱与被告罗明、重庆宝润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雨萱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刀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