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某、左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左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8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夏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是将婚生子夏左灏交由申请执行人夏某抚养。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对人生权的执行不宜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需给被执行人进一步做婚生子夏左灏交由夏某抚养的工作。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尽可能的给被执行人做交付子女抚养的工作,但左某仍未将夏左灏交付给夏某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做通被执行人将婚生子夏左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夏某抚养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