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樊华申请执行陈怀智、刘权菲、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华,陈怀智,刘权菲,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樊华,男,5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陈怀智,男,6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刘权菲,男,40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陈慧,女,38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樊华申请执行陈怀智、刘权菲、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