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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金龙申请执行杜春伟、云南麒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杜春伟,云南麒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班庄村278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7505191313。被执行人:杜春伟,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班庄村385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7511091335。被执行人:云南麒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汇金城市A-02商铺。法定代表人:杜春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与被执行人杜春伟、云南麒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春伟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海源北路丽阳星城115幢2单元第一层102号房屋产权(房权证号:2012317**),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92750元、未受偿人民币2927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