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刘某某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人民陪审员 韩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