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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刘某某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人民陪审员  韩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