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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伟、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谭军,江西中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彭伟,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谭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中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发展大道以南。彭伟申请谭军、江西中汇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赣1121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