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长琼与被执行人范祖春、谢智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琼,范祖春,谢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桃园机电蛇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捷达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思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三社雷建勇自有门市。法定代表人雷建勇,总经理。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应收的货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