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爱红、靳卫红、马海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爱红,靳卫红,马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垣曲县新城镇黄河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爱红,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靳卫红,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教育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马海荣,女,1974年1022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爱红、靳卫红、马海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112466元,我院于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爱红、靳卫红、马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给付申请人执行人99000元,2017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靳卫红工资8300元,其余由被执行人杨爱红主动履行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执行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