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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944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王宏薄),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丰州镇里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王某1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