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林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中进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林建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385号原告:江门市中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东11号127。法定代表人:秦建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亮、梁彧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成。被告:林建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森公司)、林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彧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森公司、林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泽森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1876.36元;2、被告泽森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1876.3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林建成对被告泽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泽森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17日、3月18日、8月3日转账支付20万元、40万元、30万元给被告泽森公司。2016年期间,被告泽森公司还款了235175.96元,仍拖欠664824.04元。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泽森公司、林建成签订《借款协议书》,泽森公司确认拖欠原告上述借款本金,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林建成对泽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泽森公司只还款71368.78元,原告因此起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2、身份资料;证据3、《借款协议书》;证据4、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泽森公司、林建成无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被告泽森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18日、2016年8月3日向被告泽森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40万元、30万元。后被告泽森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泽森公司、林建成签订《借款协议书》,确认原告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借了664824.04元给泽森公司,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如泽森公司逾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泽森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林建成为泽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泽森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601876.36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泽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泽森公司清偿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建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门市中进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1876.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建成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9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515元,由被告江门市泽森纸业有限公司、林建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梁结喜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