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特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柯土香、浙江衢化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土香,浙江衢化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269号申请人:柯土香,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X09760348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文昌路6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泉,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豪,该院医务科副主任。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柯土香与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关于司法确认﹙2017﹚衢医调书第4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之间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浙江衢化医院一次性赔偿柯土香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1000元,款项于2017年10月29日前支付约柯土香。二、柯土香本次住院产生的医疗欠费计人民币1563.1元及陪护费计人民币960元由浙江衢化医院承担。三、若柯土香日后出现与本次错服药有关的新症状,经医学鉴定确认,柯土香可主张其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柯土香与申请人浙江衢化医院于2017年10月9经衢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柳娟书 记 员 魏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