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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鑫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鑫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04038N。负责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成都鑫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民乐村民4组。组织机构代码:77451569—X。法定代表人:黄斌。被执行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三环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530472—X。法定代表人:张钧。被执行人:张钧,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成都鑫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张钧的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证实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申请对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威灵社区7、9、10组,威灵社区集体(B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