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向尚海王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向尚海,王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34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3944201J。主要负责人: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向尚海,男,1965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王德涛,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被告向尚海、王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向尚海、王德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以被告向尚海、王德涛已结清本息为由提出对被告向尚海、王德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撤回对被告向尚海、王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662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已预交33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