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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乐青市天鸿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青市天鸿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乐青市天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青市虹桥镇西工业区(乐青市虹桥工贸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5575675D。法定代表人:曹宗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3326B(1-1)。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75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436350元、案件受理费3998元、执行费6505元,总计44685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436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4685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436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