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林琦与范惠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琦,范惠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339号原告:林琦,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亚莉,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惠忠,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琦诉被告范惠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惠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琦撤回对被告范惠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已缴),由原告林琦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河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