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艳华诉彭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艳华,彭剑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艳华,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剑军,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系彭剑军之妻),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汪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彭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艳华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艳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上诉人汪艳华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