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宜昌联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仲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昌联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仲雄,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岳大道南段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联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望州村二组2-12号。法定代表人;唐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力,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仲雄,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林,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津,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岳大道南段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文化镇。负责人:张小瑞,该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西大街9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新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宜昌联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仲雄、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岳大道南段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4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宜昌联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均成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