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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易、钱门耀诈骗罪、赌博罪汪红阳、程民锟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易,钱门耀,汪红阳,程民锟,章琦,章君亮,方雄,章勇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845号原公诉机关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易(绰号“余子归”),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10年3月5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8月2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九日;2017年1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2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钱门耀(绰号“土匪”),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17年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红阳(绰号“黄毛”),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09年9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4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民锟(小名“坤坤”),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11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章琦(小名“琦琦”),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2015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章君亮(小名“亮亮”),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06年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方雄(小名“雄雄”),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201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4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章勇倩,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淳安县人,无业,住淳安县。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易、钱门耀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告人汪红阳、程民锟、章琦、章君亮、方雄、章勇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浙0127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余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钱门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汪红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程民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章琦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章君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方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章勇倩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分别责令余易、钱门耀、汪红阳、程民锟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0元;余易、钱门耀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赌博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连同章君亮退出的赃款300元,一并予以没收。余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余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易、钱门耀诈骗、赌博,被告人汪红阳、程民锟、章琦、章君亮、方雄、章勇倩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余易撤回上诉之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易撤回上诉。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管 波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