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天全与黄贤林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全,王小丽,黄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427号原告:王天全,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天万,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小丽,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黄贤林,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谭士涌,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全与被告王小丽、黄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全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00元,由原告王天全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