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刁克俭与王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克俭,王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8021号原告:刁克俭,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华,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刁克俭与被告王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王书华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克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贷款中介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17日之前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为本次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递交借据一张、收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聘请律师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被告王书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17日之前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等。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为本次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未作答辩,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还款,显属不当,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及逾期利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为催讨债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由债务人承担,且原告提供向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其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刁克俭借款150,000元;二、被告王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刁克俭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王书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刁克俭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482.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