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淑艳与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艳,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