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光与赵春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赵春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394号原告:杨光,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春俏,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田亮,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立新,经理。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342号。原告杨光诉被告赵春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被告赵春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杨光诉称,被告2017年4月8日9时驾驶吉JE01**小型客车沿创业大街行驶与镜湖北路交汇处时与邹光明驾驶吉JT14**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春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被告以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误工费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车误工费4500元以及司机的误工费3000元,合计7110元。被告赵春俏辩称,1、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2、因被告赵春俏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了机动车强制性及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9时00分,赵春俏驾驶吉JE01**号小型客车沿创业大街行驶至与镜湖北路交汇处时,与邹光明驾驶的吉JT14**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邹光明受伤以及乘坐吉JT14**号的人徐婧受伤。此事故经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松公交事认字第220701220170139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春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光明、徐婧无责任。另查明,邹光明驾驶的吉JT14**号车辆为原告杨光所有,邹光明为原告杨光雇佣的司机。被告赵春俏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原告提供出租车雇佣协议书以及出租车公司证明,证实原告的停运损失。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枚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系吉吉JE01**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故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春俏在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对超出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侵权人被告赵春俏承担。关于停运损失问题,原告主张修车期间的误工费和停运期间的司机误工费,属于重复计算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且原告提供的证明属于自有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客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结合本案事实以及市场行情,原告的停运损失应为每天240元,原告修车天数为15天。故原告的停运损失为1200元。此费用应由被告赵春俏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范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杨光赔偿款1200元。二、驳回原告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赵春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