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徐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玲,徐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948号原告:吴晓玲,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尉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晓玲与被告徐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100万元。2007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后由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吴晓玲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借条出具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晓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徐尉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颖英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代书记员翁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