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进,李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法定代表人:张宝贵,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进,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萍,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再审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进、李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终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均成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磊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