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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刘洪梅、刘洪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刘洪梅,刘洪全,李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711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路北段畅和苑大厦内。法定代表人:许晓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有财,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洪梅,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洪全,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惠,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刘洪梅、刘洪全、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宝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