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兴礼、李江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礼,李江,郭昌有,尚显群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34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兴礼,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织金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5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江,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昌有,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5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尚显群,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5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尚显群犯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黄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尚显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被告人罗兴礼、郭昌有、李江商量后,由罗兴礼、李江在贵州省黔西县县城大转盘花园处向他人购买了50000元(面值100元)的假币,并邀约尚显群一起去云南省蒙自市使用。2017年5月13日,四被告人携带购买的5万元假币及李江原持有的3950元(50元面值)假币一起坐车计划到云南省蒙自市使用,途经罗某1县金鸡收费站时,被告人李江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被告人罗兴礼、郭昌有、尚显群继续按计划到云南省蒙自市使用了1300元假币,后带着剩余假币返回贵州省,途经金鸡收费站时,民警从三被告人乘坐的一辆从罗某1开往兴义的中巴车上的一个浅灰色手提袋包装中当场查获三被告人携带的52650元疑似假币。经鉴定,52650元疑似假人民币均是假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运输假币,数额巨大;被告人尚显群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的刑事责任,以运输假币罪追究被告人尚显群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四被告人对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被告人罗兴礼、郭昌有、李江商量后,由罗兴礼、李江在贵州省黔西县县城大转盘花园处向他人购买了50000元(面值100元)的假币,并邀约尚显群一起去云南省蒙自市使用。2017年5月13日,四被告人携带购买的5万元假币及李江原持有的3950元(50元面值)假币一起坐车计划到云南省蒙自市使用,途经云南省罗某1县金鸡收费站时,被告人李江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被告人罗兴礼、郭昌有、尚显群继续按计划到云南省蒙自市使用了1300元假币,后带着剩余假币返回贵州省,途经罗某1县金鸡收费站时,民警从三被告人乘坐的一辆从罗某1开往兴义的中巴车上的一个浅灰色手提袋包装中当场查获三被告人携带的52650元疑似假币。经鉴定,被查获的52650元疑似假人民币均是假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罗兴礼供述及辩解,2017年4月中旬,罗兴礼小学同学李江多次邀约罗兴礼及其朋友郭昌有做假钞生意,李江并演示用铁丝网和两个铁球、无形笔、百雀羚将假钞加工提高仿真度以便使用出去,后经李江多次在电话中邀约,2017年5月9日,罗兴礼和李江到黔西县县城大转盘花园里给一个叫“浪哥”(李江媳妇小叔的儿子)的购买假币,假币拿回织金县后,由郭昌有带着罗兴礼、李江将假币送到尚显群家放着,面值都是100元的,共5万元,听李江说购买100元的17元1张,共8500元,经核实跟样品一样,李江叫尚显群收好,因尚显群的孩子要到12号才有人带,经商量决定12号走,11号李江带着罗兴礼到家里拿了一沓50元的假币到尚显群家,李江当着尚显群和郭昌有的面数了一下共有79张面值50元的假币,拿给郭昌有,郭昌有拿给尚显群收起来,总共53950元。2017年5月12日早上,四人坐上车1点钟到安某当晚住安某,假币在棕色手提袋里由郭昌有和尚显群保管,13号早上买好票从安某上车,尚显群和郭昌有去车站坐车,为了躲避进站被查到假币,李江提着装假币的包包和罗兴礼到收费站等的上车,下午5点多钟到云南罗某1金鸡收费站,警察发现李江曾经吸毒尿检呈阳性,就被扣下来拘留,罗兴礼、郭昌有、尚显群继续坐车到个旧(蒙自)鸡街下车,郭昌有的侄子来接去他家住。5月14号早上去买工具加工仿真币,仅买到一张铁丝网,第二天买到两个米色球及一盒百雀羚,中午罗兴礼、郭昌有加工假币,尚显群在边上看,加工了2000元,16号至18号,三人分别拿假币出去使用,总共使用了13张1300元,因为在蒙自假币不好使用,就商量回老家,到19号回贵州的时候假币由罗兴礼带在身上,转几次车到罗某1,6点半左右到罗某1金鸡收费站,警察查车查到用剩余的52650元假币,罗兴礼当时没有承认,后来和郭昌有、尚显群被带到罗某1公安局,罗兴礼觉得隐瞒不住就承认了。(2)被告人郭昌有供述及辩解,2017年5月初,经罗兴礼邀约一起做假币,在李江租住的房子里李江拿面值50元的假币给郭昌有和罗兴礼看,2017年5月9,罗兴礼打电话给郭昌有商量要去拿假币,郭昌有联系好私家车给罗兴礼和李江去拿假币,下午四点多钟,罗兴礼打电话给郭昌有说他们回来了,假币放在什么地方,郭昌有说放在女朋友尚显群家,后送到尚显群家,并告知尚显群这是假钱要拿到云南用,叫她一起去云南用假币,她答复等考完驾照科目二再一起去。后来经罗兴礼打电话郭昌有、李江三人一起到尚显群家,尚显群也在家,他们又拿了面值50元的假币一沓,罗兴礼把假币放回床脚(合并原来的5万元假币),四人就商量第二天到云南使用。第二天早上(2017年5月12日),郭昌有叫尚显群把假币放在郭昌有棕色的手提包里提着去车站遇,四人坐车11点钟到安某,应当天没有到云南个旧的车,当晚住在安某,假币放在尚显群住的房间床底下,5月13号早上买好车票,郭昌有和尚显群到车站上车,防止假币进车站被查到,罗兴礼和李江提着假币到收费站上车,到云南罗某1金鸡收费站,警察查验身份证发现李江吸毒,就把李江带走了,郭昌有、罗兴礼、尚显群仍坐着车走,晚上12点到云南蒙自,三人住在郭昌有侄子家,5月14号三人出去玩了一天,15号郭昌有和尚显群到屏边吃酒,16号至18号晚上三人分头出去使用假币,郭昌有用了1张100元的,罗兴礼说他用了8、9张,尚显群1张都没有用着。19号三人打算回家,郭昌有说自己不带假币了,罗兴礼说他带,就把假币放在罗兴礼浅灰色的袋子里,三人从蒙自到开远,在开远住了一晚上,郭昌有和罗兴礼又出去转了一圈,但没有用出假币,20号衝开远转泸西、师某,到罗某1,到罗某1金鸡收费站,警察查车查到浅灰色袋子里的假币。假币是罗兴礼和李江取贵州黔西县买的,面值100元的5万元,需要800多元买,听说没有付钱,被查获未用出去的假币100元面子的487张,50元面值的79张。(3)被告人李江供述及辩解,2017年5月初,李江和罗兴礼、郭昌有、郭昌有的朋友姓尚的女人在织金县南门玩,罗兴礼说一起拿假币去云南用,大家一致说可以。2017年5月11日,四人又遇在一起,李江拿出一张50元的假币给他们看,他们看了说可以,罗兴礼问在什么地方拿的,李江说在贵州黔西县找“小浪”拿的,并打电话给“小浪”说要来拿点东西,小浪答应叫来拿,后来四人就决定找浪哥买假币,但都没有钱,只有赊的拿假币,浪哥说可以,约好在黔西县大转盘的地方拿假币,四人商量决定由李江和罗兴礼去拿假币,郭昌有打电话给私车驾驶员送去拿假币,到下午四五点钟假币拿回到织金县,罗兴礼把假币拉去姓尚的女人家里,晚上四人商量第二天就走。12号早上四人从织金坐车10点多钟到安某,因没有车去云南当晚住安某,假币郭昌有带着放床脚,13号早上坐车去云南,为避免被查到假币,罗兴礼提着假币和李江在站外等车,郭昌有和姓尚的女人到站里上车,到云南金鸡收费站,警察查处李江曾经吸毒并经尿检呈阳性,就被拘留在罗某1拘役所了。李江随身携带的包里的两个铁球、两盒百雀羚、三支笔用于提高假币的仿真度。卖假币的浪哥四李江现在的女友付江的堂哥。(4)被告人尚显群供述及辩解,2017年5月11日自己去考驾照科二,郭昌有邀约去玩,邀约去蒙自用假币,总共是四个人,去蒙自的路上有一个因吸毒被抓了,三个人到蒙自,郭昌有和另外一个人去用的假币,尚显群没有用出去过,后来代做剩下的假币回来,如果金鸡收费站被抓了,被抓时剩下52650元假币,不知道他们到底带了多少假币,他们给的200元假币自己没有用出去。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对查获的李江持有的银色钢球两个、金立牌手机一部,郭昌有持有的米白色球体一个,罗兴礼持有的浅灰色手提袋1个、黑色塑料袋1个、100元面值疑似人民币487张、50元面值疑似人民币79张依法进行扣押。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委鉴定书,证实本次查获的100元面值疑似人民币487张48700元、50元面值疑似人民币79张3950元均为伪造假币。5、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辨认照片,证实在侦查机关主持下,按照辨认规则,被告人罗兴礼、李江分别从照片中辨认出付熊即是出售假币的人。6、云南旅店住宿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罗兴礼、郭昌有、尚显群于2017年5月19日晚入住开远市艺明招待所。7、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兴礼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8、贵州省织金县看守所(2014)35号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尚显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不批捕释放。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分别证实四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均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罗兴礼涉嫌此案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尚显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释放;李江因吸毒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织金县公安局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强制隔离戒毒。10、情况说明:(1)2017年5月13日,李江因吸毒被罗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入所检查时搜出银色钢球两个、百雀羚三盒、笔芯数根等物,李江称“百雀羚、笔芯不要了。”百雀羚和笔芯被民警丢弃,其他物品移交拘役所。(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付熊(出售假币的人)待抓获后再依法处理。(3)经查,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未接到有人使用假币的报警。(4)本案笔录中“罗某2、罗某3”是罗兴礼;“小马贵”是李江。(5)罗兴礼前科抢劫一案中只获取了刑事判决书,未获取释放证明。11、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分别证实四被告人被查获、抓获到案的经过,均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尚显群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构成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运输假币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四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尚显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兴礼还具有前科劣迹行为。被告人罗兴礼具有前科劣迹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尚显群属从犯,可依法对被告人罗兴礼、李江、郭昌有从轻处罚,应依法对被告人尚显群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兴礼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江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昌有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尚显群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