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155号原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8号2栋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6260311J。法定代表人:喻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安,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5502015015。被告:江西天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花园会展中心1号楼四楼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81455735J。法定代表人:龚福妹,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幕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计26200元,由原告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人民陪审员 周晓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