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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调字第85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221086.5元。现申请人提出强制申请,被执行人需支付货款5818.5元;贴现费用155527元;逾期付款利息56678309元。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