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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绍成与刘少平黄陈雪等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绍成,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少平,黄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9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绍成,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89202-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骑龙村6社。法定代表人万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少平,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黄陈雪,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绍成与被执行人刘少平,黄陈雪,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少平,黄陈雪,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绍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屋等财产的查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陈雪在重庆有住房一套,现已经过本院的第一次评估拍卖,但因万古镇政府正在处置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闭工作并现已进入支付阶段,经申请人同意,待其赔付工作结束后根据具体赔付情况再决定是否对黄陈雪的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处置,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绍成与被执行人刘少平,黄陈雪,重庆市大足区富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玉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