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彭剑涛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2105号张苗苗、彭剑涛:关于原告张苗苗与被告彭剑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苗苗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抚养费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彭剑涛支付了欠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全额领取上述3600元并同意本案结案。另:被执行人彭剑涛负担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全额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