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祖杭与杭州顺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祖杭,杭州顺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660号原告:朱祖杭,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城区。被告:杭州顺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60-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祖杭诉被告杭州顺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祖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瑞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